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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法》通过审批!都有哪些变动?

2019-04-29 17:4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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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的修订上,《建筑法》修定了一个条款: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针对本次《建筑法》的修订,小编引用某位专业人士的一句话: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工程质量等,尤其是调整范围(把交通、水利、铁路也纳进来)尚需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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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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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作相应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删去了建筑法第八条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s://www.bims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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