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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政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加快推进BIM技术应用

2018-10-31 14:0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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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实践新发展理念为动力,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为现代化新龙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深化简政放权改革。选择部分地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试点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同时申请、同时审核。推行电子化“不见面审批”,取消纸质申报材料,逐步实现网上审批。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发展环境。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积极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各类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不得对投标人设定高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和业绩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负面清单及惩戒机制。加强对串通投标的认定处理,严厉打击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企业。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对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许可和承诺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层级监管和效能评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查处倒卖执业资格“黑中介”,严厉打击“人证分离”违法行为,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人员记入“黑名单”。

(四)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规范进入省内的外省工商注册建筑企业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信息登记制度,对登记虚假信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应打破市场准入壁垒,对已进行信息登记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再次要求备案或登记,不得变相限制非本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禁设定无法定依据的审查性条件限制企业、人员流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各地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省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依法纳税。

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化产业结构。选择基础较好、信用度高的建筑业企业,加强指导服务,扶持晋升特一级总承包资质,逐步提升特一级资质企业比重。哈尔滨市应加快培育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引导企业以资产、市场需求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打造我省建筑业自主品牌和区域龙头企业,提升中高端市场参与度,稳定和拓展省内外市场。扶持省内建筑业企业提高资质等级和扩展经营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年均省外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鼓励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各地政府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政府鼓励引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造方式的项目,以及推广BIM技术应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和倾斜。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施工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或省外承包工程年均达一定数额以上的,各地应制定政策给予激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优质优价奖励条款。

(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和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开展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应收账款等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和作为质押的反担保业务,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凭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八)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央企、省外大型优势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总部迁入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享受我省招商引资方面优惠政策,并优先满足企业用地、融资、人才保障等方面需求。

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九)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拒绝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部分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2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五、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他政府强制要求执行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扩大绿色建筑范围,力争到2020年底县以上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进一步延长住宅建设产业链条,提升住宅供给品质,力争到2020年末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面积占新建面积比例哈尔滨市不低于50%,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不低于40%,其他市(地)不低于30%,县级城市不低于20%。

(十二)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完善装配式技术标准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培育装配式龙头企业和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积极引进省外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企业,探索农村装配式住房建设。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商业人口密集区域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哈尔滨市原则上每年出让土地的20%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

(十三)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体系,更加注重标准的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通过标准提升,促进城乡建筑发展模式转变、建筑业升级和环境质量提高。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清理。稳步推进标准化改革,增加标准供给,积极引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发展。研究建立合规性判定机制,适应创新技术实现工程应用。

(十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鼓励全过程应用BIM技术组织施工,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推进BIM技术试点示范和应用培训,逐步完善BIM技术应用的配套标准规范体系,装配式建造项目应采用BIM技术。力争到2020年末全省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以及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

六、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形式

(十五)推行工程总承包。开展全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选取部分企业、项目先试先行,培育一批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计价、竣工验收等制度。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各地每年应确定一批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并在立项中予以明确。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十六)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策体制机制,培育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开展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业务如具备相应注册类人员可自行承担或直接另行发包。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

十七)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在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要求,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管理。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能力,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作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七、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

(十八)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建设信息化监管体系,构建互联网信息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APP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质量安全、关键节点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全过程准确记录项目建设各类数据,实现监督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负面清单,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应用管理,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高各方主体合同履约率。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等环节的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图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制度。

(二十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检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全面实行监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推行体验式安全教育,强化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二)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全面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开展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引导政府投资工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检测机构,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住建、发改、财政、工信、人社、交通运输、水利、科技、商务、金融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确保各项改革发展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和行业发展问题情况,助推建筑业行业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https://www.bims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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